E位(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)

目標:
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主要為初生至兩歲的殘疾兒童而設,向他們提供早期介入服務,並特別 重殘疾兒童的家庭成員的角色。這項服務是基於一個信念,就是幼童在家中能得到最好的照顧,而殘疾兒童的父母、監護人及家庭成員在適當的支援下,將可以接受、明白、照顧和訓練這些兒童。年齡介於兩歲至六歲的殘疾兒童,若沒有在同一時間內接受其他康復服務,也可接受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服 務,以協助他們日後融入主流教育。

服務範圍:
為殘疾兒童進行個別及小組形式的教育及訓練活動,以發展這些兒童的身心、 肌能、與人溝通、自我照顧和認知的能力,以及個人和社交技巧。 
為殘疾兒童的父母、監護人及家庭成員提供訓練、指導和輔導,並為他們解決 情緒問題,以協助他們了解、管教及訓練家中的殘疾兒童。 
設有玩具圖書館,供家長借用特別設計的玩具,在家中訓練殘疾子女。
編製:
一間設有在60個名額的標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,有以下標準編制
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 1/2名
社會工作助理  1名
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 1名
特殊幼兒工作員 2名
一級物理治療師  1/2名
一級職業治療師  1/2名
文書助理  1名
二級工人  1/2名 

轉介途徑:
由醫務社工或家庭個案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,或由母嬰健康院、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私人執業醫生,經上述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。

取錄條件:
1. 初生至兩歲的幼兒,並評定為
肢體傷殘(包括腦麻痺);
智力遲緩;
視覺受損;
聽覺受損;
其他先天性異常(例如唐氏綜合症);或
發展遲緩。

2. 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兒童,並評定為有以下情況和只需要早期教育及
訓練中心服務
(a) 綜合遲緩(包括言語遲緩);
(b) 輕微智力遲緩;
(c) 肢體傷殘兼行為上出現問題;或
(d) 雙親、監護人及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。

3. 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兒童,而且正在輪候其他學前康復服務(例如特
殊幼兒中心,以及兼收殘疾兒童的幼兒中心或幼稚園服務)。

I位(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兼收計劃)

目標:
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為年齡介於2歲至6歲以下的輕度殘 疾兒童提供訓練及照顧,使這些兒童日後有更大的機會融入主流教育。 

服務範圍:
每間參與計劃的幼兒中心,每取錄六名殘疾兒童,就可增聘一名 特殊幼兒工作員,為這些兒童提供深入和個別的訓練活動。此外,社會福利署的臨床 心理服務課及中央輔助醫療服務課,會為這些殘疾兒童提供心理輔導及專職醫療服 務,以作支援。 

編製:
每個照顧六名殘疾兒童的兼收計劃單位,可增聘一名特殊幼兒工 作員。 

轉介途徑:
由醫務社工或家庭個案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 統,或由母嬰健康院、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、私人執業醫生及學前康復服務中心, 經上述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。

取錄條件:
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;以及
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殘疾 
輕度弱智(年齡不足三歲半的兒童,如果經醫生或心理學家診斷,懷疑 為輕度弱智,也可申請); 
輕度肢體傷殘,但沒有嚴重行動問題; 
輕度或中度聽覺受損;或 
輕度或中度視覺受損。

S位(特殊幼兒中心)

目標:
特殊幼兒中心向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的中度及嚴重殘疾兒童提供深入的訓練及照顧,使這些不適合參加普通幼兒中心或幼稚園的兼收弱能兒童 計劃的兒童,能盡量發展他們的才能,為緊接的教育及發展奠下穩固的基礎。

設有住宿設施的特殊幼兒中心,採用協調方式協助殘疾兒童在訓練和生活兩方面互相配合。殘疾情況嚴重或複雜的兒童,如無法從特殊幼兒中心的日間服務或家庭獲得所需的照顧和治療,可接受特殊幼兒中心的住宿服務。設有住宿服務的特殊幼兒中心也照顧那些無家可歸、被遺棄、居住或家庭環境惡劣,但無法另覓居所的兒童。

服務範圍:
向殘疾兒童提供配合他們的感覺、感知、肌能技巧和認知溝通, 以及社交和自我照顧能力發展的訓練計劃,此外,也提供專職醫療服務,包括職業治療、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。

編製:
間設有60個名額的標準特殊幼兒中心,有以下標準編制
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 1 名
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 1名
特殊幼兒工作員  9名
言語治療師  1名
一級物理治療師  1名
一級職業治療師  1名
職業治療師助理  1名
登記護士  1名
文書助理  1名
司機  1名
炊事員  1名
二級工人  5名

轉介途徑:
由醫務社工或家庭個案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,或由母嬰健康院、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、私人執業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, 經上述工作員轉介至學前弱能兒童中央轉介系統。

取錄條件:
A. 特殊幼兒中心的日間服務 
年齡介於2歲至5歲11個月;以及 
有下列一項或多項問題,但無須經常入院治療
中度或嚴重弱智; 
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; 
失聰或嚴重至極度嚴重聽覺受損;以及 
失明或嚴重視覺受損。

B. 特殊幼兒中心的住宿服務
無家可歸、被遺棄或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; 
家人無法照顧和提供正確訓練,但無須入院治療; 
有學習困難或嚴重感官肌能損失、嚴重神經系統損傷或功能失常、嚴重 情緒或行為失常,或嚴重溝通困難的兒童;這些兒童必須接受一致性和 持續性的教育; 
家長無法在家中提供該兒童所需的長期照顧,或無法在不嚴重影響其家 庭生活或家中其他兒童的利益下提供該等照顧;或 
社交能力差或與家庭關係破裂而加深或造成學習困難的兒童。

註:*特殊幼兒中心會為有自閉症徵狀的兒童提供特別服務,以協助他們參與日常活動。